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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乐县人大为常委会会议表决方式立“规矩”

(2008/6/25)

    平乐县人大常委会于近日召开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平乐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为常委会会议上人事任免、议案、决议和决定等事项的表决方式立了“规矩”。
   为进一步规范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程序和方式,提高审议的质量和实效,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县人大常委会结合实际出台制定了《平乐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的暂行规定》,规定“需常委会审议表决的事项,按照逐事逐人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人事任免、辞职请求和撤销职务等事项,均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议案、决议、决定以及审议的‘一府两院’工作报告需要进行表决的,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以采用举手方式进行表决”。规定还明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也可以弃权,表决以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该暂行规定的制定,不仅增强了“一府两院”对人大常委会负责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保障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真实、自由地表达意志,而且使常委会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新闻来源:平乐县人大办  曾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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