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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行为指导

(2008/7/14)

    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依赖于其正确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的新形势下,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行为指导显得尤为重要。
    一、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基础在于确立和强化代表意识
    人大代表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的使者。因此,人大代表应该确立和强化代表意识。所谓代表意识,是指人大代表对自身的地位、性质、作用及其职责的认识,它是人大代表的光荣感与使命感、权力观与义务观、认识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有机统一,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创造性的动力之所在,也是衡量代表素质的重要标志。具体说,人大代表应确立和强化的代表意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意识。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的政治意识,具体体现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的尊严和统一,拥护和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自觉地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关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政治命运,具有政治上的坚定性、原则性和敏锐性。
    (二)职责意识。人大代表不只是一种荣誉,更重要的是一种职责;不是代表个人,而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重要事务。这就必须树立“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使命感,认真履行代表的职责和义务,自觉地开展代表工作和参加代表活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努力做好人民群众的代言人。
    (三)监督意识。人大代表要努力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开展监督工作,理直气壮地监督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一种支持。当前人大监督仍是一个薄弱环节。人大监督力度不够,主要体现在履行公务的监督多,解决问题的监督少;程序性的监督多,实质性、深层次的监督少;一般性的监督多,重大事项监督少,等等。如果人大的监督光说好话,人民群众就会对人大产生不信任感。作为人大代表,要不断强化监督意识,做到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
    (四)全局意识。人大代表在身份和利益上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人大代表作为人民的使者,代表的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在履行职责的活动中必须对全体人民负责;另一方面,人大代表又是本选区选民(代表)选举出来的,必须注意倾听和积极反映本选区、本行业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因此在执行代表职务时,人大代表必须正确处理好选区选民的特殊利益与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要围绕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发展大局,综合协调有关利益关系,从区域内的大局出发,围绕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全局性工作综合思考问题,树立起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
    (五)中心意识。经济工作是全党全国的工作中心,从一定意义上讲,人大参与经济工作的程度,直接反映着人大工作的成果。作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自然应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围绕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重点、难点、热点,出主意,献良策,施展才干。
    (六)学习意识。“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代表要履行好职责,必须搞好学习。首先,要学政治、学法律。只有加强政治学习,才能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只有学法、懂法,才能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做到言而有据,议而有理。其次,要学经济。作为人大代表,其行使国家权力的重点是围绕发展生产力,搞好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没有经济知识,不懂得市场经济的知识和规律,就不能对本地区当前经济发展的思路和策略、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中肯意见和建议。此外,人大代表还应注意学习其他与执行代表职务有关的知识,成为一个“杂家”。这样,眼光才能看得深、看得远、看得宽,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当政水平。
    二、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关键在于遵循人大工作的原则
    人大工作的法律性、程序性较强,有一些必须遵循的原则。大代表要依法执行好代表职务,就要熟知并遵循人大工作的原则。
    (一)体现党委意图原则。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党委对同级人大具有政治领导责任的职能。所以人大代表要牢固确立党的观念,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凡是党委提出的决策,依照法律规定又需要由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人大都要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审议,作出决定,使党委的主张变成人民的意志。
    (二)一票权原则。人大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问题,在表决时,每位人大代表无论职务高低,都只有一票权。这一票是人大代表行使权利的承重点,权力机关的各项法定职能部门及其组成人员的若干民主权利,都依赖于一票权的行使而得到最终的实现。一票权的行使有三个显著特点:    1、权力平等。人大代表的一票权是完全平等的,没有特殊票,没有特权票。2、多数决定。依照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必须有全体成员过半数出席方能开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决定,必须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宪法修正案必须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同意方能通过。3、终极决策。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多数组成人员意志通过的表决结果,有着最终的法律效力,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制约。人大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中体现一票权原则上。可见,一票权原则无疑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最好体现,这就要求转变从事政府工作的首长负责制观念。
    (三)依法办事原则。首先是遵守宪法、法律关于人大会议的各项规定;其次是严格按照大会程序的规定办事;第三是严格遵守代表法关于执行代表职务的有关规定。
    (四)公开性原则。首先是应向全体代表公布会议议程(大会期间),会议公开举行;其次是会议讨论的意见向本级人大会议公开;第三是闭会期间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必须依法在人代会上报告。
    (五)重大事项原则。重大事项必须是法律规定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必须是本地区带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事,而不能事无巨细讨论那些小事。要遵循法定职权,不能讨论决定属于上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
    (六)反映民意原则。凡属于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尤其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都要提交代表审议、讨论、作出决定。人大代表要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以利提高党和国家的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
    (七)因地制宜原则。重大事项的确定没有绝对的标准,是否属于重大事项,往往因不同时间、不同地点而不同。因此,确定重大事项,不但要看某事物本身的重要性,还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时间、不同地点而决定。
    (八)实事求是原则。就一个行政区域来讲,可能会同时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但又不能一次都解决。这就要从实际出发,去解决那些最需要解决且又能够解决的问题。这样,既有利于政府工作,又有利于维护人大的权威、保持人大决定的严肃性。
    三、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效果在于讲求工作方式方法
    人大代表要履行好代表职务,应当讲求工作方式方法,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一)执行代表职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人大代表绝大数是兼职的,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要履行好代表职责,就要妥善处理代表职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如何妥善处理?关键在于做好统筹兼顾。做好统筹兼顾就是要善于抓住每个时期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即根据党的中心工作,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对本职工作和代表工作、代表活动作出统筹安排,做出长计划短安排,按每个阶段的中心,搞好各项工作。如遇到本职工作与执行代表职务在时间上发生矛盾时,则要区别轻重缓急,妥善解决。如有时因参加人大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代表团(组)活动,没有时间做本职工作时,就要把本职工作事先安排好,能提前做的提前做,能顺延的就顺延,实在需要及时办理的,就要利用业余时间来进行。要做到本职工作和代表工作、代表活动两不误,不仅在工作安排上要求讲求科学性,还要有吃苦精神。
    (二)会议期间工作与闭会期间活动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是在会议上集体行使的,人大代表主要通过参加人代会行使职权。因此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的最重要的、最集中的表现。每一位代表应当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集中精力,认真参加对会议议题的审议,积极发表意见。同时,代表还要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因为闭会期间的活动,也是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会议期间工作的基础和延续。代表只有在闭会期间积极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查等活动和代表小组活动,广泛联系选民,认真调查研究,了解全局情况和选民的意见,才能在会议期间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代表人民行使权力。
    (三)参加活动与发挥作用的关系。作为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积极参加人代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闭会期间的活动,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座谈会、对话会和 “三查”(察)活动,代表持证视察、调查以及走访选民等等,代表都要积极参加,这是执行代表职务的必要形式。参加或开展代表活动,是代表发挥作用的手段;代表发挥作用,是开展代表活动的目的。为了使代表更好地发挥作用,代表活动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努力实现目的和手段的统一。为此,代表在参加或开展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时,要讲求实际效果,否则,“例行公事”即流于形式。

新闻来源:灵川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刘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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