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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行为指导

(2008/4/13)

    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依赖于其正确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的新形势下,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行为指导显得尤为重要。
    一、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基础在于确立和强化代表意识
人大代表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的使者。因此,人大代表应该确立和强化代表意识。所谓代表意识,是指人大代表对自身的地位、性质、作用及其职责的认识,它是人大代表的光荣感与使命感,权力观与义务观、认识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有机统一,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创造性的动力之所在;也是衡量代表素质的重要标志。具体说,人大代表应确立和强化的代表意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意识。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的政治意识,具体体现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的尊严和统一,拥护和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自觉地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关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政治命运,具有政治上的坚定性、原则性和敏锐性。
    (二)职责意识。人大代表不只是一种荣誉,更重要的是一种职责;不是代表个人,而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重要事务。这就必须树立“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使命感,认真履行代表的职责和义务,自觉地开展代表工作和参加代表活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努力做好人民群众的代言人。
    (三)监督意识。人大代表要努力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开展监督工作,理直气壮地监督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认真按照对人民负责的标准办事。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一种支持,不能只说好不说差,只报喜不报忧。现在人大监督仍是一个薄弱环节,监督力度不够,履行公务的监督多,解决问题的监督少;程序性的监督多,实质性、深层的监督少;一般性的监督多,重大事项监督少,甚至避近就远,避重就轻,等等。加强人大的监督力度。如果光说好听话,人民群众就会对人大产生不信任感。因此,作为人大代表,要不断强化监督意识,做到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
    (四)全局意识。人大代表在身份和利益上具有两重性;即一方面,人大代表作为人民的使者,代表的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在履行职责的活动中必须对全体人民负责;另一方面,人大代表又是本选区选民(代表)选举出来的,必须注意倾听和积极反映本选区、本行业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本选区群众的监督。为此,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要正确处理选区选民的特殊利益与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
    (五)中心意识。经济工作是全党全国的工作中心,从一定意义上讲,人大参与经济工作的程度,直接反映着人大工作的成果。作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自然应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围绕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重点、难点、热点,出主意,献良策,施展才能。
    (六)学习意识。“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代表要履行好职责,必须搞好学习。首先,要学政治、学法律。只有加强政治学习,才能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只有学法、懂法,才能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做到言而有据,议而有理。其次,还要学经济。作为人大代表,其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重点是围绕发展生产力,搞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没有经济知识,不懂得市场经济的知识和规律,就不能对本地区当前经济发展的思路和策略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中肯建议和意见。此外,人大代表还应注意学习其他与执行代表职务有关的知识,成为一个“杂家”。这样,眼光才能看得深、看得远、看得宽,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参政水平。
    二、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证在于遵循人大工作的原则
人大工作的法律性、程序性较强,有一些必须遵循的原则。作为人大代表要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就要熟知并遵循人大工作的原则。所谓人大工作的原则,概括地讲,就是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依法按程序以多数人的意志来决定问题。具体说,人大代表主要应遵循以下一些原则:
    (一)体现党委意图原则。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党委对同级人大具有政治领导责任的职能。所以人大代表要牢固确立党的观念,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凡是党委提出的决策,依照法律规定又需要由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人大都要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审议,作出决定,使党委的主张形成法律和人民的意志。
    (二)一票权原则。人大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问题,在表决时,每位人大代表无论职务高低,都只有一票权。这一票是人大代表行使权利的承重点,权力机关的各项法定职能部门及其组成人员的若干民主权利,都依赖于一票权的行使而得到最终的实现。一票权的行使有三个显著特点:1、权力平等。人大代表的一票权是完全平等的,没有特殊票,没有特权票。2、多数决定。依照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必须有全体成员过半数出席方能开会;进行选举的通过决议、决定,必须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宪法修正案必须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同意方能通过。3、终极决策。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多数组成人员意志通过的表决结果,有着最终的法律效力,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制约。人大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中体现一票权原则上。可见,一票权原则无疑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最好体现。这就要求转变从事政府工作的首长负责制观念。
    (三)依法办事原则。首先是遵守宪法、法律关于人大会议的各项规定;其次是严格按照大会程序的规定办事;第三是严格遵守代表法关于执行代表职务的有关规定。
    (四)公开性原则。首先是应向全体代表公布会议议程(大会期间),会议公开举行;其次是会议讨论的意见向本级人大会议公开;第三是闭会期间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必须依法在人代会上报告。
    (五)重大事项原则。重大事项必须是法律规定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必须是本地区带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事,而不能事无巨细讨论那些小事。要遵循法定职权,不能讨论决定属于上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
    (六)反映民意原则。凡属于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尤其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都要提交代表审议、讨论、作出决定。江泽民总书记说人大代表要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以利提高党和国家的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
    (七)因地制宜原则。重大事项的确定没有绝对的标准,是否属于重大事项,还往往因不同时间,不同地点而不同。所以确定什么是重大事项,不但要看某事物本身的重要性,还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时间,不同地点而决定。
    (八)实事求是原则。就一个行政区域来讲,可能会同时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但是又不能一次都解决。这就要从实际出发,去解决那些最需要解决且又能够解决的问题。这样,既有利益政府工作,又利于维护人大的权威、保持人大决定的严肃性。
    三、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效果在于讲求工作方式方法
作为人大代表,要履行好代表职务,不仅需要有较强的代表意识,要遵循人大工作原则,而且要采取适宜的方式方法。事半功倍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方法对头,措施得力。具体说,主要应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一)本职工作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人大代表绝大数是兼职的,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又要履行好代表职责,就要妥善处理代表职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如何妥善处理?这就要注意统筹兼顾。要善于抓住每个时期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即根据党的中心工作,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对本职工作和代表工作、代表活动的统筹安排,做出长计划,短安排,按每个阶段的中心,搞好各项工作。如遇到本职工作与执行代表职务在时间上发生矛盾时,则要区别轻重缓急。妥善解决。如,有时因参加人大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代表团、组活动,没有时间做本职工作时,就要把本职工作事先安排好,能提前做的提前做,能顺延的就顺延,实在需要及时办理的,就要利用业余时间来进行。可见,要做到本职工作和代表工作、代表活动两不误,不仅在工作安排上要求讲求科学性,还要有吃苦精神。
    (二)会议期间工作与闭会期间活动的关系。代表法第六条规定,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在人代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活动,是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人代估的代表在闭会期间是为在会议期间更好地行使职权做准备的过程。为了更好地在会议期间行使职权,闭会期间的活动必须搞好,这是代表行使职权的基础和保证。因此,代表要正确处理人代会闭会活动与人代会期间工作的关系,自觉做到在闭会期间能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广泛了解社会各方面的情况,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人民群众真正的“代言人”,在会议期间认真审议各项议题,敢于坚持原则,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建议和意见,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
    (三)参加活动与发挥作用的关系。作为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积极参加人代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闭会期间的活动,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单位举行仪式的代表座谈会、对话会;所在代表团、代表组组织的“三查”(察)活动;几个代表相约或代表个人持证视察、调查以及走访选民,等等。对于上述活动,代表要身体力行地积极参加,这是执行代表职务的必要形式。但是,必须明确,参加或开展活动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参加或开展代表活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也就是说,参加或开展代表活动,是代表发挥作用的手段,代表发挥作用,是开展代表活动的目的;为了使代表更好地发挥作用,代表活动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努力实现目的和手段的统一。为此,代表在参加或开展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时,要讲求实际效果,否则,“例行公事”即流于形式。人大代表参加或开展代表活动,要从三个方面讲求实效,一要关心民情民意,以求社会效果。如对当前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人大代表应责无旁贷,深入搞好调查研究,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千方百计为民排忧解难。二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求经济效果。人大代表应围绕经济工作这一主题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为加速经济发展和各项事业进步出力献策,做出应有的贡献。三要严格依法办事,以求法律效果。人大代表在执行职务中不能直接干预“一府两院”的工作,也不宜直接处理人民的申诉、控告等案件,应积极提出立法建议,加速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通过法律调整和规范各种关系,推进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确保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新闻来源:灵川县人大常委会   刘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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