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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审查的办法
(2007/8/2)
(2007年7月31日桂林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依法做好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的任命工作,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拟提请任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其任职资格应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的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资格审查内容: (一)拟任命者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的担任法官、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提交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的,一般应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十个工作日,将人事任免报告和干部考核材料等一式45 份送达市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审查人事任免报告材料、审核任职资格材料等形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六条 资格审查情况,由市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资格审查情况决定是否将拟提请任命的法官检察官任职事项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八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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